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二章 检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
第二章 检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七条 检察官的职责: (一)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三)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四)开展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工作;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检察官对其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九条 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将部分职权委托检察官行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法律文书。 第十条 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六)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七)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检察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享有的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 (四)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