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诉 机 关 指 控:一2013年至2018年底,被告人邱某在担任湘潭市青少年宫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假借协调关系、外出考察等名义,从本单位借支公款,用于个人投资、炒股、开支等,通过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重复列支等手段冲抵借条平账,以及采取虚列支出等方式侵吞、骗取公款136. 028万元,其中个人实际占有127. 278万元,其行为涉嫌贪污罪。
二2016年8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邱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刘某16万元贿赂,为其谋取利益,其行为涉嫌受贿罪。
三2018年3月,被告人邱某担心通过重复列支方式套取资金用于冲抵借条和个人开支一事暴露,为应付检查、掩盖事实,召集艺校各部负责人、财务人员对其中重复列支的艺校在编人员工资、绩效等支出的原始凭证进行了销毁。经鉴定,被告人邱某授意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涉及数额为1195157. 67元。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围绕指控的事实逐笔出示了证据,证实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犯罪构成进行了详细分析,建议法庭依据指控的事实和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对邱某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公诉人切实落实“谁办案、谁普法”要求,深刻剖析了被告人犯罪的原因,以案为鉴,为庭审直播的旁听人员上了一堂直击心底的警示教育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