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涉嫌盗窃案时,发现两名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因疏于对未成年人的管教,导致二人很早就辍学,法纪意识淡薄,年纪尚小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针对此种情况,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对两名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并邀请派出所民警一同参加送达。
这是湘潭县人民检察院首次通过“督促监护令”的方式,干预、督促、引导监护人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关心关爱,筑牢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防火墙。
今后,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将逐步完善工作机制,借助各方力量共同让家庭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尽数归位,尽最大努力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普法小贴士
《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督促监护令
“督促监护令”是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向监护人发出要求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
“督促监护令”主要针对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受到刑事侵害;
二是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预防、管教和制止;
三是不积极协助、配合做好对涉罪未成年人矫治教育;
四是其他未依法履行抚养、教育、保护职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或者合法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