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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知他人犯罪 执意帮助逃匿——两名被告人因犯窝藏罪被判刑

        时间:2022-04-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金某正、张某琨涉嫌窝藏罪一案由湘潭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法庭判决,金某正犯窝藏罪处有期徒刑5年、张某琨犯窝藏罪琨处有期徒刑3年。

        2020年3月17日,陈某黎涉嫌诈骗罪被立案侦查(陈某黎已被判处无期徒刑),19日,陈某黎要求张某琨用其本人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用于转移其盗窃他人的巨额资金,20日下午,张某琨在明知银行卡内巨额资金系赃款的情况下,仍配合陈某黎前往柜台为其取现200万元,取现后陈某黎将该200万现金交于金某正藏匿,并将卡内剩余28.5万元留给张某琨使用。

        21日晚,民警依法在陈某黎位于长沙某小区家中对其实施布控抓捕,金某正在明知公安机关正在对陈某黎实施抓捕的情况下,仍助其逃离其居住的小区,随后两人与张某琨在长沙某烧烤店会合。在烧烤店内,陈某黎明确告知两人其正在被公安机关追捕。为帮助陈某黎逃避抓捕,当晚金某正从朋友处借来一辆别克商务车交由张某琨驾驶,供陈某黎逃脱及住宿。

        为逃避公安机关追捕,22日上午,金某正又购买了三台新手机及三张不记名电话卡供三人联系使用,并借来一辆白色宝马轿车替换别克商务车交由张某琨驾驶。在金某正的安排下,白天由张某琨驾驶宝马车载着陈某黎在长沙城区保持流动反侦察状态继续逃避公安机关追捕,夜晚陈某黎则继续宿于别克商务车上。不久,陈某黎和金某正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张某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告人金某正、张某琨明知陈某黎为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车辆、手机等帮助逃匿,并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同时构成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法律规定,应依照处罚较重的窝藏罪定罪处罚。法庭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等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如遇亲朋好友因犯罪而寻求帮助,请第一时间劝其投案自首并联系公安机关,千万不可因“讲义气”而对其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以逃避法律的追究。为犯罪的人提供房屋或者其他隐藏的处所、提供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提供手机等通讯工具、提供金钱或者开虚假证明等形式,都涉嫌窝藏、包庇罪,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