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霞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且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彦、苏某玲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帮助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帮助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378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以来,郭某霞以牟利为目的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给50余名吸毒人员,贩卖次数共计80次,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其利用自己的身体残疾、有多种疾病,不适合羁押来逃避打击。我院副检察长谭文见受理本案后,立足检察职能,本着从严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办案态度,引导公安机关深入、全面侦查,督促公安机关将郭某霞历年来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一一梳理查实,对其进行严厉惩,强力震慑了涉毒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和嚣张气焰,有效净化了湘潭地区的毒品环境。
吸毒贩毒害人害己,禁毒防毒利国利民。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继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持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扎实推进新时代检察机关的禁毒工作,为维护社会安定和谐贡献更大的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