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新要求,探索推进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监督、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责,促进行政检察工作取得实效,10月28日,湘潭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湘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
县人大常委会此次审议通过的《决议》共七条,对全县监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开展好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决议》认为,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是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党中央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要部署,对提升检察法律监督水平,推进湘潭县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决议》要求,全县监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检察监督工作。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支持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将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法治政府建设一体推进。监察机关应当支持县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移送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线索应当依法处理。审判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对检察机关提出的依法规范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意见,应当及时办理和回复。县人民检察院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应当全面履行各项行政检察监督职责,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应当推动完善行政检察监督方面的协调、协作机制。
《决议》强调,县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工作的支持与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专题视察等方式,依法监督县人民检察院切实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检察机关检察建议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县内有关部门单位对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检察建议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答复,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当依法提出处理建议。县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检察重要工作,并按年度将重要法律文书及时抄送县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备案,对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情况定期汇总后报送县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备案。
《决议》的出台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有效形成工作合力提供了制度依据和支持,对推进县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湘潭县检察院将以此为契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检察机关关于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认真落实《决议》,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与各相关单位密切协作配合,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水平,为湘潭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高水平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