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申诉须知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2013年1月1日后对民事、行政案件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实行再审在先、监督在后、同级监督、一次监督的一般原则。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正在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如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检察监督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基于检察监督作出判决、裁定、决定,当事人再次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监督的期限为六个月。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亲笔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提供一式四份,每多一名被申请人多提供一份,并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邮寄地址、联系方式(含电子邮箱等);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主要营业地、负责人等信息;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二)法院的所有生效法律文书;
(三)能够证明申请人已经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材料;
(四)一审生效案件未上诉的,应当有未上诉的理由说明及依据;
(五)相关的证据材料等;
(六)申请人有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等。